办理请销假须知
一、病假
1、请假
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,应提出请病假申请。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,应于5天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报送以下请假材料:
①教职工请假报告表1式4份(单位意见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名、注明请假起止时间)
②病历卡(若是复印件应签名加盖单位印章)
③县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(应有医生签名,并明确注明应休息或治疗所需的时间,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)
④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(事)假或旷工工资处理审批表(一式三份)
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(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)。
流程:个人或亲属提出申请→单位意见(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报送教委、教育办审批)→市教育局→市公务员局工资福利科→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。
2、销假、续假
(1)销假
请假期满后,应于三天内办理销假手续,销假时请提供销假报告(需本人签名,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,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有教委、教育办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)及经教育局、公务员局、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后的工资处理审批表一份。三天后尚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的,人事科将直接通知市财政局国库中心停发其工资,销假后工资不再补发。
(2)续假
如果病假期满,需要继续休息治疗,需办理续假手续,请再次报送请假材料(病历卡、诊断证明书、收费票据上的时间应为再次请假时间的近期),并提供前一次请病假时经教育局、公务员局、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后的工资处理审批表一份,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。
3、注意事项
情况属实的特殊病种,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请假材料,应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,单位负责人签写意见后报人事科科长签写意见方准请假。病假期间正值寒暑假应顺延其请假时间,一并上报审批。每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学期。
4、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(含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部分)
(1)基本工资(指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)
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发给原工资(原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下同)
②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,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:工龄不满10年,发给原工资的90%;工龄满10年,发给原工资。
③病假超过6个月,从第7个月起停发教龄补贴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:工龄不满10年,发给原工资的70%;工龄满10年,发给原工资的80%。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、精神病,病假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,但应扣发津贴补贴。
(2)津贴补贴
根据《福建省人事厅、福建省财政厅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[闽人发(2009)69号]规定,当月病、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,应全额扣发 “岗位津贴”。
二、分娩假
1、请假
产假为158-180天,预产期前半个月可开始请产假,报单位备案,待孩子出生后办妥相关证件、证明后,填写《教职工请假报告表》,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(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报送教委、教育办审批),5天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报送有关材料
①报告表1式4份(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名、注明请假起止时间);
②结婚证、出生证明、生育服务登记表复印件(加盖单位公章);
流程:个人提出申请→单位意见(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报送教委、教育办审批)→市教育局
2、销假
请假期满后,应于三天内办理销假手续,销假时应提供销假报告(需本人签名,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,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有教委、教育办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),报送教育局人事科。
3、分娩假期间工资待遇
分娩假期间不准扣发市国发工资。
三、事假
1、请假
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,可请事假。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。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,可以请事假。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。如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,填写《教职工请假报告表》(一式四份)和工资处理审批表(一式三份,按以下标准扣发),并附情况说明(需个人签名、单位负责人签名,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有教委、教育办负责人签名),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(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报送教委、教育办审批),5天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报送有关材料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
2、销假、续假
(1)销假
请假期满后,应于三天内办理销假手续,销假时需提供销假报告(需本人签名,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,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有教委、教育办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)及经教育局、公务员局、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后的工资处理审批表一份。
(2)续假
如果事假期满,需要继续请假的,需办理续假手续,请再次报送请假材料并提供前一次请病假时经教育局、公务员局、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后的工资处理审批表一份,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。
3、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,从第9个工作日起,其基本工资、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。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: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.75天
四、婚假、陪产假:
15天,由单位自行审批,不需上报人事科。
销假报告格式:
销 假 报 告(期满3天后销假、A4纸张)
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:
XXXX小(中)学XXX老师,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X县级医院接受检查,因XXXXXXXX(病因)医生建议休息治疗。该老师于XXXX年XX月XX日向镇教委办(中学)申请休息治疗,时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。该老师于XXXX年XX月XX日回到所在单位参加工作。
本人签名
单位公章
领导或负责人签字
非市直小学、幼儿园还应有教委、教育办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
XXXX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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